(2015)东北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82号原告马某某,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春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