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红娟与范秋如、许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89-1号原告:姚红娟,女。被告:范秋如,女。被告:许卫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娟诉被告范秋如、许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姚红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许卫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解放街电信局旁边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红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卫东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河西路××-××号张家坦的房屋产权50%[房地权证旌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艳审 判 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