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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54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杨某。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杨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某某的医疗费308元,凭发票由申请人杨某承担(已支付);二、由申请人杨某承担申请人李某某的误工费1500元、财物损失费500元、电动车修理费520元等合计2520元(已支付692元,剩余1828元于2015年7月16日之前支付);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