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娜、樊孝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娜,樊孝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宇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娜,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樊孝恭,住吉林省舒兰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罗广明,该司职员。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娜、樊孝恭,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周梦瑶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男张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