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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娜、樊孝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娜,樊孝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宇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娜,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樊孝恭,住吉林省舒兰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罗广明,该司职员。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娜、樊孝恭,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周梦瑶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男张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