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与彭谢平、刘石雄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彭谢平,刘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林小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彭谢平,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刘石雄,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与彭谢平、刘石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谢平、刘石雄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垫赔偿款77000元和3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分别支付案件受理费1936元和829元、执行费1055元和39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