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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02号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园南路11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辰,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商业街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7元,减半收取5204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24元,由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