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时子军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子军,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11号原告时子军,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时子军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子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时子军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