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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荣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赵某从本县卢村乡石峻村村民万某某处得知石峻村有人会用射钉枪改装成猎枪,于是购买了两根无缝钢管和一把射钉枪交给万某某,让其帮忙找人改制,万某某遂将钢管和射钉枪送至张某某(已判刑)处改制,改制好后交予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持有该改制射钉枪准备用于打猎。经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赵某从本县卢村乡石峻村村民万某某处得知石峻村有人会用射钉枪改装成猎枪,于是购买了两根无缝钢管和一把射钉枪交给万某某,让其帮忙找人改制,万某某遂将钢管和射钉枪送至张某某(已判刑)处改制,改制好后交予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持有该改制射钉枪准备用于打猎。经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广德县公安局卢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涉案枪支一支��被广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已于案发前2014年11月20日到广德县公安局投案。4.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赵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5.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赵某持有的改装射钉枪一支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芜湖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改制射钉枪交给别人的事实。8、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介绍张某某改制射钉枪一支交给被告人赵某持有的事实。9.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自己于2014年11月20日到广德县公安局投案,供述自己���藏一支改制射钉枪用于打野物,自己是通过万某某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非法持有枪支未造成后果,在案发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自己所持有的改制射钉枪一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禁品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公安机关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祚松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