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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8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懋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叶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6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金波。被执行人:叶懋武。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57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叶懋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懋武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50785.47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