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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胡永杰与姚万英、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杰,姚万英,周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胡永杰。委托代理人:兰倩,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万英。被告:周凡,1977年9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杰与姚万英、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胡永杰负担。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