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瑞坚与伍其敏、谢金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坚,伍其敏,谢金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陈瑞坚。被执行人伍其敏。被执行人谢金伯。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瑞坚与被执行人伍其敏、谢金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2230.97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28日��法查封被执行人伍其敏、谢金伯名下的座落于北海市上广路悦发花园富美苑4幢二单元1102号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