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14日下午14:4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7月14日下午14:40,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徐爱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