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扬,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某。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腾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