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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扬,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某。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腾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