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查、冻、扣)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2301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德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