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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829号原告蔡某,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某甲,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子张某今年24周岁已独立工作。婚生女林某乙今年11周岁,在南平市罗从彦小学读书。因双方的婚姻系父母包办,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职责,家庭生活开支,女儿读书均由原告帮人做小工维持。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更谈不上体贴关怀,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2011年农历正月初三,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后外出打工赚钱,至今4年有余。原告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林某甲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1年外出到南平上班,但答辩人经常去探望原告及女儿。2012年之后答辩人再去找原告,但其躲着答辩人,电话也不接。答辩人这几年一直在找原告及女儿。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其17岁时(1990年)与被告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于1991年6月9日生子张某,于2004年7月24日生女林某乙,于2006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现已成年,林某乙现在南平市罗从彦小学读四年级。2011年农历正月初三,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后到南平打工,并将女儿一并带走。原告自2012年起一直躲着被告,不与被告联系、见面,但被告一直在寻找原告及女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户口薄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0年按农村习俗办酒,且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于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告于2012年开始就躲避被告,被告也无法联系原告,故认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两年,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林某乙已随原告生活多年,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对原告抚养婚生女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林某乙由原告蔡某抚养。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东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