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锦绣与许程鹏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锦绣,许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61号申请人:高锦绣,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许程鹏,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申请人高锦绣、许程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锦绣、许程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高锦绣赔偿许程鹏: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汽油机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300元,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履行;二、高锦绣、许程鹏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