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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邓某危险驾驶罪83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出生地福湖南省衡南县,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第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0时44分,被告人邓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广钢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认为被告人邓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坚刘雪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