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欧某。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欧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胡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发现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39号某某高层公寓1栋1808,本院无管辖权。本院认为,因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39号某某高层公寓1栋1808,原告提供被告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办事处的证据不足,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冬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