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瑞丽诉被告王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瑞丽,王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石瑞丽,女,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万俊,男,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艳,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石瑞丽诉被告王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瑞丽撤回对被告王宏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