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1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沈墩村*组。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9月27日被撤销缓刑,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序金审判员 钟新阶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