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关世平与被执行人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580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被执行人边某,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万元及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边政用工资逐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借款本息45081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5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