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雪春与陈仲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16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春。被执行人:陈仲均。申请执行人陈雪春与被执行人陈仲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履行5258.56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执行费。申请人因和被执��人达成和解终结执行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4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