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于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国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2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琳琳,女,汉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曲盼,女,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于国峰,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于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国峰银行存款71,054.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国峰银行存款71,054.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人民陪审员 宋志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