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定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康定信用社诉泽汪珠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康定信用社,泽汪珠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康定信用社,住址:四川省康定县新市前街77号。负责人格桑益西,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蒯庆华,四川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汪珠呷,女,1987年出生,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住四川省康定县呷巴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康定信用社诉被告泽汪珠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康定信用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康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0元,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康定信用社已预交,由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康定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