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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炳起与被执行人李希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祝XX。委托代理人林杰义,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祝XX与被执行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XX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按判决规定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紫光福郡A区145号2单元1307室(东升路145号13层1307室,建筑面积49.94平方米)的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祝XX名下。同时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向义务协助人丹东市房产管理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紫光福郡A区145号2单元1307室(东升路145号13层1307室,建筑面积49.94平方米)的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祝XX名下,现已办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祝XX对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放弃,并自愿承担执行费100元,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祝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开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蔚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