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蓬春与谭连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蓬春,谭连福,杨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443号申请人李蓬春,男,生于1975年2月23日。被执行人谭连福,男,生于1971年12月1日。被执行人杨远清,女,��于1972年9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谭连福、杨远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谭连福、杨远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远清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枫树街X号X栋X单元X层X住房1套(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远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枫树街X号5栋X单元X层X住房X套(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奇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良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