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姚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付建军,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光,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