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648号原告林某,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某甲,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爱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1993年9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于1994年9月3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生育儿子张某乙,女儿张某丙,均已成年。因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尔后,被告性情暴躁,经常酗酒,参与赌博,置家庭于不顾,经常因家庭琐事无故与原告争吵,迫于无奈原告只好于2011年初就在外打工,双方已分居四年多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没有在外赌博,且也没有不顾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9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9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1年11月21日生育男孩张某乙,1994年3月19日生育女孩张某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故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赌博成性,双方已分居四年多了,但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予以否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对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赌博成性,双方已分居四年多了,但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之精神,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做家庭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