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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152号原告黄某,柳州迅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某,柳州迅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鸿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马雪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