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一×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功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凌晨3时20分,被告人��一×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按期检测的牌照号为吉A×××××的“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第三大街泰达一中南侧时,与马路北侧路缘石发生碰撞,造成该摩托车损坏及张一×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即派员赶赴现场,张一×被赶到的救护车送往医院,当日4时许,交警在天津市泰达医院对张一×进行了采血。后经检验,张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二×、贾××、黄××的证言;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笔录;天津市泰达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吉A×××××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一×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一×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张一×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张一×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