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谢领素与安素彦安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领素,安素彦,安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谢领素,女,汉族,1950年10月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岗大街。被执行人安素彦,女,汉族,1965年8月生,住新乐市。被执行人安玉飞,男,汉族,1988年11月生,住新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谢领素与被执行人安素彦、安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