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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秀貌与范国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貌,范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90-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貌,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范国新,居民,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依据2014年12月3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国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国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范国新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9379.7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