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子明与被执行人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榆民高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其已被本院查封的住宅房一套,多次查找无人居住,评估、拍卖程序暂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2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