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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顺年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年,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顺年。被告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年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年于2015年7月13日以案件在审理期间,因被告杨军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顺年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王顺年负担。审 判 长  张彦斌审 判 员  吴运学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国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