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月芳与石理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月芳,石理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106号申请执行人方月芳。被执行人石理针。本院在执行方月芳与石理针(2015)金浦执民字第2106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理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执民字第2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天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