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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月芳与石理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月芳,石理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106号申请执行人方月芳。被执行人石理针。本院在执行方月芳与石理针(2015)金浦执民字第2106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理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执民字第2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天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