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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21号原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汤道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