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琼与被告刘银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酿靓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美娟担任记录。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酿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美娟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