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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琼与被告刘银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酿靓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美娟担任记录。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酿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美娟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