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36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J******绿色丰田牌小型越野车,沿本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门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醇浓度为87.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