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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金盛与何玉明、叶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盛,何玉明,叶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李金盛,男。委托代理人逯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何玉明,男,汉族。被告二叶翠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烘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敬荣(兼)书 记 员 陈  彦  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