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金盛与何玉明、叶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盛,何玉明,叶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李金盛,男。委托代理人逯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何玉明,男,汉族。被告二叶翠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烘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敬荣(兼)书 记 员 陈 彦 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