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蒲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刑初字第004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12月被四川省原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蒲某醉酒后驾驶xx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北碚区东原碧云天工地往北碚区歇马姚家湾方向行驶,行驶到北碚区城南赛洛城售房部路口左转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蒲某抓获归案,经对其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蒲某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蒲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还查明,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蒲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郭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蒲某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