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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申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淑霞与杨��梅及王宝权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淑霞,杨淑梅,王宝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693号再审申���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淑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委托代理人:韩广斌,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淑梅,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宝权,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再审申请人吕淑霞因与被申请人杨淑梅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宝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吕淑霞申请再审称:1、杨淑梅明知居间行为没有成就,曾于2013年8月12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主张权利,撤诉后,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2、居间合同缺乏证据证明,居间人至今未表明200万元的出借人是谁,所以不存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3、居间活动未成就并存在违法行为。本院认为,吕淑霞与王宝权承认收到周立新为其筹措的200万元资金,吕淑霞与王宝权也承认以杨淑梅名义为周立新出据15万元交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并承认因筹措资金形成的居间费用。吕淑霞主张为其筹措1000万元中长期贷款后才支付居间费用,因其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该理由成立的证据。故吕淑霞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吕淑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淑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晓曼代理审判员  张雪琴代理审判员  裴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