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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叶佳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桥头富城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佳修,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东莞市桥头富城大酒店(原东莞市桥头富城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投资人陈淑莲。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桥头富城大酒店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桥头富城大酒店存款人民币29132.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