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侯大为与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187号申请执行人侯大为。被执行人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17号。法定代表人李敏。原告侯大为与被告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637号仲裁裁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1831.59元。裁决生效后,被告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现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18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