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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终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七江、艾立斌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七江,艾立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03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七江,无业。曾扒窃于1993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月28日、2002年9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拘役四个月;2011年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立斌,无业。曾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七江、艾立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温鹿刑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七江、艾立斌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月22日晚6时许,被告人杨七江、艾立斌经预谋,窜至温州市鹿城区新城云中花园小区附近,艾立斌在外等候,杨七江以撬锁的方式进入云中花园13幢104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窃取价值人民币2399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MACBOOKAIR-A14661及价值人民币1085元的苹果IPADMINI-A14321各一台、价值人民币927元的施华洛世奇水滴型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55元的Mslinssa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玉质腰链一条、项链一条、银戒指一枚。随后二被告人前往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市场东街22号,将上述苹果笔记本电脑、苹果IPADMINI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陆卫军、刘志花,艾立斌分得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笔记本电脑、苹果IPADMINI、施华洛世奇水滴型吊坠、手表、腰链、项链,并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七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艾立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二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即赃物银戒指1枚,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原审被告人杨七江上诉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大部分赃物已返回被害人,要求二审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艾立斌上诉称,其系从犯,大部分赃物已返回被害人,原判量刑偏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二被告人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二被告人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七江、艾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七江、艾立斌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盗窃,不宜区别主次之分,艾立斌诉称系从犯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艾立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均对二人已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七江、艾立斌诉求二审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王海珍审判员  周永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