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韩俊杰与洪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杰,洪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韩俊杰。委托代理人:陈晨,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杰。原告韩俊杰诉被告洪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银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原告韩俊杰起诉称:2014年12月2日,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被告介绍,向案外人蒋见东借款10万元。同月10日,原告在慈溪市附海镇天泉浴室交给被告现金10万元,要求被告转交归还给蒋见东。2015年5月14日,蒋见东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此时原告才得知被告未将原告交付的10万元归还给蒋见东。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被告认欠不还。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洪杰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0万元,并赔偿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洪杰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0万元,并赔偿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洪杰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案外人蒋见东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归还10万元借款的事实;2.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将原告交付的用于归还案外人蒋见东借款的10万元进行赌博的事实。被告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日,原告韩俊杰通过被告洪杰介绍,向案外人蒋见东借款10万元。后原告在慈溪市附海镇天泉浴室交给被告现金10万元,要求被告将该10万元归还给蒋见东,后被告未将该10万元交给蒋见东。2015年5月14日,蒋见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作出(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蒋见东的诉讼请求。另查明,本院(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6月29日生效,原告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与案外人蒋见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原告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洪杰已失去占有原告交给其的10万元款项的依据。被告持有该项利益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减少诉请,系原告对自身权益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未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韩俊杰不当得利款10万元,并赔偿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洪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附一: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申请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附三:执行款支付帐户帐户名称: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慈溪支行帐号:62×××15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