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