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歌舞厅有限公司、张某某著作权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歌舞厅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90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歌舞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路X楼,系深圳市某歌舞厅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歌舞厅有限公司、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案号(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908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歌舞厅有限公司、张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908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曾 友 林代理审判员 林洋人民陪审员罗荣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马 一 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