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柯希明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希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998号原告:柯希明。委托代理人:张小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30层。负责人:冯万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新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希明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希明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希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希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81元,减半后由原告柯希明负担2790.5元。审 判 长 王丹代理审判员 郝杰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