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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杰、腾美云与瞿国均、曹赵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腾美云,瞿国均,曹赵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陈杰。原告腾美云。被告瞿国均。被告曹赵英。原告陈杰、腾美云诉被告瞿国均、曹赵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7月14日下午14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瞿国均、曹赵英按时到庭,原告陈杰、腾美云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杰、腾美云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