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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永康市曼特宁不锈钢制品厂与覃遵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曼特宁不锈钢制品厂,覃遵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永康市曼特宁不锈钢制品厂。负责人李旭新。委托代理人应儿(特别授权)。被告覃遵燕。委托代理人应建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曼特宁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覃遵燕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康市曼特宁不锈钢制品厂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曼特宁不锈钢制品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季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敏鸥人民陪审员  王胄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若影 来自: